拒执、拘留起震慑,强制执行促和解
2020-10-10 11:37:30          来源:岳阳楼区法院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曾庆康 周阳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曾庆康 周阳)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离婚案件的执行更是如此,高某与高某某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至岳阳楼区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该院作出判决,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归男方,男方补偿十几万元给女方。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中级法院,请求改判,婚生女抚养权由女方抚养,但岳阳中院维持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后,男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女方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男方向女方支付判决书确认的房屋补偿款十几万元。

该案从2018年开始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本是金钱给付义务,但问题在于,女方一开始却是想通过执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权由男方变更至女方名下,这无疑给该案的执行带来了另一层难度。执行一开始,被执行人除名下一套房产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财产,该院先是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从法律层面来说,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可以强制拍卖其名下房屋,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案特殊情况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为了保障孩子有一个更好的成长、教育环境,共同共有的房产也判决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补偿一定的款项给女方,如果执行过程中,完全背离审判的初衷,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单纯的强制执行该房屋,最终的伤害还是孩子。出于上述考虑,执行过程中,只能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女方同意所有补偿款项都不要,倒过来给男方一些款项,唯一的要求便是变更抚养权,婚生女由女方抚养,但是于执行法官而言,能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对于之外的内容,执行法官是不能执行,否则就会违背最为基本的法治原则。

从执行角度考虑,该院只得责令男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之外的内容,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由于男方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女方承担至婚生女成年的抚养费与男方需要支付的房屋补偿款进行折抵,最后男方还需支付几万元给女方,男方出于个人生活来源角度考虑,竟然主动提出来,将名下房屋出售,一则为其提供生活来源,二则支付女方房屋补偿款。剩余的款项在男方处分房屋之后,第一时间进行支付。最后在男方将名下房屋进行处分,房屋售卖款除只支付女方一万元外,剩余款项拒不支付给女方,该院只得强制执行,一边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移送有关公安部门,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另一边,坚决强制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就在该院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女方再次提出来,所有款项都不要男方支付,只求变更抚养权,由女方抚养,男方一则不肯出钱,二则害怕司法制裁,同意女方的请求。最后,男女双方在征得其女儿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同时再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执行,女方不再向男方主张,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其实在离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但要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也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时候当婚姻变成互相折磨的时候放手未必不是一种解脱。同时对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双方也要讲法,告知不履行的后果,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为后盾,尽量说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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